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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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四川成都人,43歲,2008年5月10日和11月25日,其先后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康寧終身保險”。保險合同約定,陳先生每年繳納1020元保險費,基本保額1萬元,如確診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按兩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自2008年起至2010年,陳先生為自己所購買的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共繳納保費達10200元。
2008年4月,陳先生在醫(yī)院體檢時被醫(yī)院確診罹患“慢性腎功能衰竭”。2009年4月8日,他成功接受了換腎手術(shù)。2010年1月,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的疾病“埋單”。2010年10月9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處理意見通知書》,“我公司決定對此次給付申請做拒賠處理”,理由是“被保險人發(fā)現(xiàn)慢性腎功能不全15年,腎性高血壓,兩次投??祵幗K身保險時,未如實告知”。今年2月,陳先生對該保險公司提***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其所購買的兩份“康寧終身保險”合同有效,由兩被告支付其保險金4萬元,同時承擔相應(yīng)的滯納金、利息及自己維權(quán)支出的各項費用1萬元。
庭審中,兩被告的代理律師均表示,陳先生帶病投保,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我們早就與其中止了合同,不承擔責任,并不退還保費。”由于此案發(fā)生在新舊《保險法》交替之際,雙方圍繞保險合同是否已經(jīng)解除、此案是否適用新《保險法》以及如何適用展開了激辯。
雖然新《保險法》使得核保環(huán)節(jié)變得復(fù)雜和嚴格。保險法業(yè)發(fā)展的肯定趨勢,也是保險法業(yè)走向成熟的必經(jīng)階段。法律上指的通知,應(yīng)當是書面通知,且有被通知人簽名。認為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無效。覺得原告在這一點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靠前個理由很脆弱,既然沒收到怎么知道平安公司拒賠了呢?其次,舊《保險法法》中也沒有規(guī)定保險法人解除合同時要得到投保人的簽字。從上述分析來看,可以認為保險法公司已經(jīng)解除了合同,不予賠償。
分析該案例是否適用新的《保險法》
仔細分析一下原告的理由,該***不適用于新《保險法》因為保險法公司并不是《保險法》實施之后才要解除合同的而是9月25日即新《保險法》實施之前就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就可以知道。所以解除合同有效。即使原告以“沒有遞交給原告”為由否認合同的解除。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法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因此,保險法人在10月30日之前,都有權(quán)解除保險法合同。而開庭審理的日期為10月13日,所以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不予賠償。
該投保案例引發(fā)保險業(yè)的思考
保險就是為了給投保人提供保證的商品,如果保險公司很輕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賠,這對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離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賠難”問題將很難解決。這個案例引發(fā)了很多思考,保險公司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新《保險法》出臺在很大水平上保護了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利益。這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是一種有利的維護。
本站專家分析認為值得重視的還有一個方面,嚴格審核被保險人的條件,即加強核保環(huán)節(jié)。
靠前。如身體健康狀況,要進行嚴格的體檢。
第二,提高保險銷售人員的素質(zhì),投保人投保時,要對一切能夠影響保單的情況進行提問,投保人要如實告知。這樣既可以減少今后關(guān)于因為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的***,也可以防止投保人投保之后遭到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所帶來的損失。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靠前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沒有提出詢問的投保人可以不告知。筆者認為這里存在一個隱患,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yīng)當如實告知,也可以說。將來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條件例如患有重大疾病要求解除合同時,投保人也許會以“投保時保險人沒有進行詢問”為由拒絕解除合同,所以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是一定要考慮周全并提出詢問,這也就加大了訂立保險合同的難度。
新《保險法》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利益,例如“不可抗辯”條款以及理賠的一些時間限制等。新《保險法》的實施將會大大地減小“理賠”的難度,這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是一種有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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