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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育登記網(wǎng)上**條件

  1.具備生育登記條件的個人: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靠前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yīng)在懷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內(nèi)主動到**機構(gòu)**生育登記。

  (1)生育靠前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初婚夫妻。

 ?。?)擬借助輔助生殖技術(shù)生育的,夫妻雙方可在懷孕前**生育登記。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均未生育子女,擬生育靠前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擬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4)未**結(jié)婚登記生育靠前個和第二個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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