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電話騷擾
在一些國家中,電話騷擾問題已經(jīng)成為社會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隨意亂撥電話,如果對方接電話的被騷擾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們就滿口臟話,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穢語進行調(diào)戲;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電話,如果確認對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
為了對付電話騷擾,有的電話機采取了“號碼曝光”的方法,雖然當時不知道打來下流電話的人是誰,但可以將他所使用的電話號碼顯示出來;有的電話機采取了“噪聲懲罰”的措施,當聽到傳來下流話語時,就可以按下電話機上的噪聲鍵鈕,用強烈的噪聲回敬搗亂者。除此以外,還可采取“變聲改調(diào)”、“一機雙碼”和“篩選電話”等方法。
中國還沒有明確的制止電話、短信騷擾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被騷擾者可以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追究騷擾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電話騷擾對他人的人格權(quán)造成了侵害。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人格權(quán)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quán)利。
一般情況下,對他人人格權(quán)的侵害,以面對面的辱罵最為常見,但也有通過寫信辱罵他人的,在進入信息時代后,打電話、發(fā)手機短信騷擾他人也成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徑之一。由于頻頻遭到李先生電話騷擾,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對方侵犯自己人格權(quán),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此外,如果***,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證據(jù)。因為電話騷擾,當事人直接面對的只是一個電話號碼,當事人可以證明是對方的號碼,但無法證明是對方所為,這種情況下,要證明侵權(quán)行為是對方所為,就要采取錄音、公證等特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