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權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shù)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筑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三、處分權與使用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tǒng)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yè),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國有土地的價值,并獲得良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