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yán)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yán)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yán)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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