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扣車一般最多幾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交警部門可以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驟:
1、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的內容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4)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5)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6)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2、檢驗、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3、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