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無過錯責任的8種情形分別是什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

4、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chǎn)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1202-120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09-121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jīng)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36-1244條)

8、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5-1247條)。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guī)定

《民法典》靠前千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fā)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guī)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推定其有過錯,那么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適用,也就是說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不過也要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存在免責的情況,但此時免責的條件由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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