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所以,小轎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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