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guī)定如下:

靠前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發(fā)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什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fā)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然后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之前,受害人可以發(fā)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在賠償范圍確定方面,最高法也有相關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法院執(zhí)行程序、對不予退賠的處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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