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安行政拘留是關在哪里?

行政拘留關押在拘留所。

《拘留所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jīng)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人,在短期內(nèi)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gòu)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裁決權(quán)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nèi),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quán),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nèi)。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guī)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由誰決定?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jīng)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fā)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zhí)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大家只需要知道所有行政拘留的關押地點一定是拘留所,但是對于當?shù)鼐辛羲木唧w地址沒有必要詳細的去了解。在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執(zhí)行異地拘留,但是異地拘留的,肯定是有著一定的報批手續(xù)的。行政拘留雖然不像刑事拘留的性質(zhì)那樣嚴重,但在行政處罰中卻是最嚴厲的一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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