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jīng)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shù)那?,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實質(zhì)所在。
集資詐騙概念
依據(jù)《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fā)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依據(jù)《刑法》,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qū)別于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關(guān)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gòu)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jù)《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