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圖一時之利,往往會要求勞動者強迫勞動,殊不知,用人單位在實施強迫勞動行為的同時,已經(jīng)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觸犯了刑律。對此,我國刑法專門規(guī)定了強迫勞動罪。
一、概念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缎谭ㄐ拚?八)》將上述法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皢挝环盖皟煽钭锏模瑢挝慌刑幜P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靠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立案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yè)病的;
(二)采用毆打、脅迫、扣發(fā)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jīng)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構成條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依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國家調(diào)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施以傷害或以***害、傷害進行威脅等,強迫他人勞動。所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監(jiān)視、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將職工限制在一定的場所、區(qū)域內(nèi)強迫他人勞動。
3、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fā)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jié)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迫勞動罪,還包括用人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chǎn)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要把握好該罪,當事人還應從該罪犯罪構成來把握。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應當靠前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勞動者還可聘請律師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