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實施)靠前百四十三條是什么內(nèi)容?
靠前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國家利益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屬于“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在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據(jù)《民通意見》與主流觀點,該行為應為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4)-(6)為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民事行為無效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所謂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相對的。類似于生活當中的有些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如果對方存在虛假意思表示合同也是屬于無效的。而具備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沒有虛假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