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會常常遇到關于抗辯權的一些問題,那么同時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qū)別有哪些呢?我們了解到抗辯權的分類很多,含義不同,這些抗辯權的構成需要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各個類型的抗辯權是既有聯(lián)系也是有區(qū)別的,下面就為大家解答上述問題請繼續(xù)閱讀。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qū)別是什么?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由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fā)現(xiàn)后履行一方有財產(chǎn)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兩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

1、時間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先后履行順序。

2、主張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期債務時主張。先履行抗辯權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主張。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須有先履行之義務,且后履行方有財產(chǎn)惡化等情形時方可主張。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芍鲝埻瑫r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三、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四、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jīng)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jīng)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在了解了兩種抗辯權的含義后和構成條件后,我們知道他們之間是有區(qū)別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qū)別有一是時間的不同,不安抗辯權是有先后履行順序的,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沒有先后順序;二是主張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對方未履行債務時提出的,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在先對方未履行約定時提出的。更多問題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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