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稱為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chǎn)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xiàn)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fā)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guī)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預防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范圍。
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存在于合同成立時,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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