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惡意透支”的概念中,以“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作為惡意透支的構成要件,是司法機關衡量持卡人主觀故意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客觀尺度。199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持卡人“明知無力償還...
發(fā)布時間:2025-10-30 瀏覽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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