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的案子在網(wǎng)上引起高度關注,黑社會討債向來充滿了陰暗面,于歡為保護母親不受侮辱,殺害了前來討債的黑社會人員,這件案子其實有些復雜。不過,根據(jù)法院最新消息,該案件已判決,于歡母親獲刑3年,下面,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昨天對于歡父母及相關單位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于歡父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于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依法發(fā)還集資參與人。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08.85萬元。
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247.74萬元。案發(fā)后,辦案機關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發(fā)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受到法律的保護,哪怕公民涉及犯罪,也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正義不可能通過綁架、毆打、侮辱女性等犯罪手段來實現(xiàn)。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不能違法剝奪,蘇銀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經(jīng)濟犯罪問題,和她面對黑惡勢力毆打時的正當防衛(wèi)是兩碼事,更不能倒果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