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當得利金額多少能夠立案?

不當得利,屬于民事***,一般負民事責任,法律上并沒有多少金額可以立案的規(guī)定。原則上只要是不當得利,就可以立案。在民事立案中,沒有對不當得利的金額進行規(guī)定,但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如司法解釋標準一萬,部分地方標準五千,那么拒不歸還才會刑事立案,構成侵占罪,負刑事責任。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一、不當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債發(fā)生原因的一種,在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二是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合法根據。

二、不當得利產生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

(3)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觀心態(tài)為惡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

(2)受益人為惡意的,返還范圍應是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對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還義務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為善意,后為惡意的,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不當得利的效力是根據得利的一方的主觀的心態(tài)不同而有不同的。如果得利的一方是善意的,返還現存的利益是先攻的義務,如果得利的一方是惡意的,取得的利益的數額是返還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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