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要辭職,如果采用合法的辭職方式的,不算違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辭職,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辭職。如果是試用期的,只需要提前三日。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離職手續(xù)等;

2、依據(jù)《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jié)清工資**離職手續(xù)。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招聘你產(chǎn)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訂立的一項法律。而在《勞動合同法》之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員工簽署合同之后,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解除合同,而員工可以按照合法的規(guī)定來進行離職,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進行拒絕,并且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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