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掛名公司法人如何免責?

公司法人是根本就不能夠免去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謂的公司法人免責協(xié)議只在公司內部有效,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

《民法典》(起實施)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公司法人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yè)出于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yè)可以基于合同法相應規(guī)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較早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fā)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fā)起人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實際上您在這里所謂的公司法人說的就是公司,那在日后公司投入市場當中實際運營的時候,所有的盈利和債務等公司肯定是沒辦法避免的,其次,法定代表人就算是掛名的話也沒辦法免責,也就是既然要擔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就等同于把相應的法律責任也背負在自己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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