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有什么不同

小編整理1、定義區(qū)別: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2、實質內容區(qū)別。3、退還資金區(qū)別。4、違約處理區(qū)別。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接觸到買賣合同。對于買賣合同來說,不論標的額大還是標的額小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能確保買賣事宜如約履行,當事人會選擇用交付定金的方式來作為確保合同履行的一種有效方式。然而,對于不具備專業(yè)法律知識的人來說,對于定金與訂金的不同規(guī)定和不同法律效力可能不是很熟悉,我們在這里對訂金與定金作一個區(qū)分,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減少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法律***。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的擔保。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訂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訂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訂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需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代表違約不需要擔負責任。

  定金“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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