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一般是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guī)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jù)《刑法》第87條的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經(jīng)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jīng)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經(jīng)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的,經(jīng)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guī)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qū)彆r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jiān)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nèi)。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zhí)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nèi),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期限
1.審查***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nèi);
6.被不***人對依據(jù)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nèi)。
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其實與民事***里面的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應該都清楚,要是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就民事***沒有去法院***的話,那么就會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其實對于刑事案件來講,也存在同樣一種情況,這點還請注意。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nèi)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