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案件立案后下個程序是什么?

經偵立案后下一步程序是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

3、法律手續(xù)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xù)必須齊全、完備。法律手續(xù)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也是對偵查工作的一種監(jiān)督,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xù)完備,才可偵查終結。

二、立案偵查時間不得超過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審判。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經濟案件只要立案后代表著公安機關已經接受了此案件,可以直接進入到偵查的階段,只有在偵查中找到合法的證據,才能有讓違法者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所以,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給出的判決才算是合理、合法。

免責聲明: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公開數據整理或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內容侵權與違規(guī),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我們將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理。聯系郵箱:303555158#@QQ.COM(把#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