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二、構成事實婚姻的原因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甚至占當?shù)鼗橐隹倲?shù)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
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
(2)婚姻登記不方便。
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xiàn)。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
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
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當前存在的事實婚姻可以說是越來越少了,因為我國在認定事實婚姻的時候是有一個時間截點的,也就是截止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同時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那么才屬于事實婚姻,否則的話都是按照同居關系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