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閑置土地”是指***已經供出去的國有建設用地

問:《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界定與原來的5號令有明顯區(qū)別,在執(zhí)行中如何正確界定閑置土地?

答:根據(jù)《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閑置土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國有建設用地;二是已動工開發(fā)但***額不足總***額的25%或者已動工面積不足應動工面積1/3,中止建設滿一年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這兩種閑置土地在處置方式上有明顯的不同。對于靠前種情形的閑置土地,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及***有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的以外,滿一年的要繳土地閑置費,滿兩年的要無償收回。而對于第二種情形的閑置土地,主要是與土地使用權人協(xié)商,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采取延長動工開發(fā)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由***安排臨時使用、協(xié)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方式處置,促進國有建設用地有效利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guī)定的“閑置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供出去的國有建設用地,不包括在***儲備中心尚未供出去的國有建設用地。

2、***原因導致閑置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認定

問:《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對因***及***有關部門的原因導致閑置土地的情形進行了界定,實踐中這種認定的責任人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還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答:根據(jù)《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的責任人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調查發(fā)現(xiàn)的閑置土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收到《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后,認為其閑置土地屬于***及***有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的,可以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說明材料,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和認定。

3、閑置費按土地總價款的20%征收

問:《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土地閑置費要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收。請問這里的土地出讓價款與土地出讓金是否相同?

答:《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是指出讓或者劃撥土地的總價款。土地出讓價款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支付的全部土地價款,不同于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出讓土地時***所取得的土地純收益,土地出讓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讓價款的25%。土地閑置費標準不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新確立的,而是按照2008年國發(fā)3號文件《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確定的,旨在大幅度提高土地閑置費的標準,用經濟手段促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加快開發(fā)利用土地。此外,《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確定的土地閑置費的征收標準是20%,而過去各地的征收比例基本都在20%以下,一般是10%~15%。今年以后,各地都必須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guī)定的20%的標準來征收土地閑置費。

以上三個方面解讀了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從閑置土地的范圍定義到國家有關機關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方式再到閑置土地的處理辦法,由于土地是國家市場重要的基礎資源,更是國家主權的三元素之一,因此在購買土地使用權后予以閑置,其產生的負面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國家監(jiān)管層面應當依法對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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