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靠前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靠前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jù)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zhí)行靠前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yè)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zhí)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或者提供執(zhí)行擔保后,執(zhí)行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靠前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靠前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是什么?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靠前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靠前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guī)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xiàn)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jù)《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在當代的社會,現(xiàn)在民事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需要根據(jù)案情的復雜程度來判斷適用什么樣的程序,如果說案情比較簡單的,應當是適用簡易的程序,簡易程序相對來說期限是比較短的,也就三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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