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靠前次試用期。

2、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的,不是另行計算的。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3、有三種情況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總期限不滿3個月的;非全日制員工的。

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兩個80%”,一個是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另一個是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5、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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