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管理,提高服務效能,保證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需求,維護職工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GB/T51353-2019),結合省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在陜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人應為符合提取法規(guī),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及相關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三條本細則中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所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且房屋性質為住宅。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區(qū)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ㄋ模┏擎?zhèn)老舊小區(qū)改造加裝電梯的;
?。ㄎ澹┘彝ド顕乐乩щy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保的;2.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的。
?。╇x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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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ň牛┓俏靼彩袘艨诼毠づ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三章 提取金額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申請部分提取時,本人賬戶最低需留存三個月繳存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賬戶需留足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
?。ㄒ唬┵徺I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全額付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合同標明的總價或付款憑證總額;**購房貸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合同標明的首付款金額。購房合同標明的總價或首付款金額應與付款憑證總額一致。
所購住房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所有買受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以購買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費用的票據(jù)合計金額為準。
?。ㄈ﹥斶€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截至申請?zhí)崛∪战€月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根據(jù)貸款種類不同,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應符合以下法規(guī):
1.償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須簽約沖還貸業(yè)務,按月從本人和配偶個人賬戶沖抵貸款本息額。
2.償還省中心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銀行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為截至申請?zhí)崛∪战€月實際償還的商業(yè)銀行貸款本息總額。
3.償還外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總額為截至申請?zhí)崛∪战€月實際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總額和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銀行貸款本息總額。職工本人和配偶在外中心簽約公積金沖還貸業(yè)務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中不包含本人和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沖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