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準逮捕后家屬怎么樣做

批準逮捕后家屬應該及時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閱卷,積極行使辯護權利,以爭取最好結果。

律師可以在靠前時間介入到刑事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了解有無被刑訊逼供等情況,代為申訴和控告,以及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等。

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偵察程序中,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靠前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靠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二、批準逮捕后有幾種結果

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后,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準。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jù)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以上刑罰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xù)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靠前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在進行逮捕的時候,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基本上是成立的,這個時候家屬能做的就是為其聘請一名律師,在最大的限度上給予幫助,盡量的為其爭取最好的結果,減輕一些刑罰。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對批準逮捕后家屬怎么樣做?的問題作出了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內(nèi)容,或者也可以咨詢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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