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蕪費收取標準為每畝600至2000元,此費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土地復耕費征收法律依據(jù)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yōu)先用于農(nóng)業(yè)。

2、《關于修改土地荒蕪費等三項收費的通知》: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撥、使)用土地后,超過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每年收取荒蕪費;

連續(xù)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guī)定收取荒蕪費外,由縣級國土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批準無償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

人為造成基本農(nóng)田拋荒的,應限期耕種。在恢復耕種前,每年收取荒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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