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這一詞語在常人看來往往是領導對于過錯主動承擔責任的一種表現(xiàn),但其實并不完全是那么一回事,因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引咎辭職其實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那么在法律條文中引咎辭職什么意思呢?引咎辭職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今天小編將就此在下文中展開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在法律條文中引咎辭職什么意思

2006年生效的《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列入了條文,正式成為法律制度,第82條規(guī)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币剔o職入法,當時被民間評價為當年新政的組成部分,是建設法治***的有力措施,也削弱了人治模式,推動了政治文明。

二、《黨政干部辭職暫行條例》中的“引咎辭職”規(guī)定

《辭職暫行規(guī)定》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fā)嚴重的***,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fā)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fā)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jiān)管、環(huán)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jiān)督嚴重失職,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jiān)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xù)或多次出現(xiàn)***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通過對上面內容的閱讀,相信大家已經對法律條文中引咎辭職什么意思有所了解,引咎辭職并不完全是出于領導對出現(xiàn)的過錯的一種主動承擔責任,而是其履行法定義務的表現(xiàn)。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不了解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咨詢鎮(zhèn)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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