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工資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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