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處緩刑的條件有幾種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zhí)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wěn)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和犯罪情節(jié)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xiàn),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jié)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適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fā)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緩刑考驗期多久?
首先要知道的是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法律規(guī)定的緩刑考驗期計算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宣告緩刑之后會有一個考驗期,而考驗期的期限往往就是根據主刑的刑期來確定的。在緩刑考驗期之內,需要緩刑人員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守有關規(guī)定。只要平穩(wěn)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那么之后才不需要再執(zhí)行原判刑罰。當然在此時間,如果發(fā)現(xiàn)漏罪或者又新犯罪的話,則就是應當被撤銷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