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zhàn)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zhàn)斗,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按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中的規(guī)定:
1、在戰(zhàn)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者***
本罪中所謂“情節(jié)嚴重”,一般是指率部投降的;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在緊要關(guān)頭或者危急時刻投降的;脅迫他人投降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投降的;由于行為人投敵而造成戰(zhàn)斗失利或者人員重大傷亡的;等等。所謂投降后又為敵人效勞的,一般是指向敵人提供我軍事機密的;出賣同志的;為敵人進行反動宣傳等。
3、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或者***
所謂投降后為敵人效勞,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主動向敵人提供我軍重要軍事秘密,積極為敵人出謀劃策,煽動、勾引我軍被俘人員叛變投敵,接受敵人派遣任務(wù),主動要求參加敵軍與我作戰(zhàn)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為敵人服勞役的,如挖工事,搬彈藥等,不宜認定為敵人效勞。
犯此罪的其實后果還是很嚴重的,至少法律中規(guī)定投降罪的起刑點為3年***,而要是在投降敵人之后,還有為敵人做事、效勞的情況,則此時最高可以對行為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