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1、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fā)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5、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來規(guī)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確定。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guī)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xié)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8、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協(xié)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guī)定情況下自由協(xié)商,任意性很強。
9、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guī)范調整。
不得不說很多人其實都分不清楚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很多時候,我們說勞動者在本職工作之外,又在其他工資有***的,這種情況下一般就屬于勞務關系。因為《勞動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一個勞動者一般只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通常,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只要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