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什么手續(xù)

1,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后再**相關辭退手續(xù);

2,要求對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

3,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

4,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

5,及時與客戶等溝通,并將該人員已離職的消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y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xù)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xù)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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