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它的本質是在于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處理比較復雜的違法行為。當當事人要求聽證時,就應該按照程序組織聽證,那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是什么?它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對這個問題進行相關解答。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靠前款規(guī)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yè)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三、聽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建議,并出示相關證據;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并舉證;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并舉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
2、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四)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辯論和質證;
(五)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要求。實施公開聽證,聽證必須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以上就是對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的介紹。如想進一步了解,可以在網站與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我們很樂意向您提供相關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