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后,雙方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就是調整勞動雙方關系的主要法律文件。我國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條款涉及到勞動合同。那么,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lián)系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并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并、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建立的基礎應該是民法典。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發(fā)生***的,民法典里面沒有適用條款的,則應該以勞動合同法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