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但是兩罪仍然有許多不同的地方,例如兩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不同、法定刑期不同等,我們必須對兩罪認真區(qū)分。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它們的區(qū)別吧。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搶奪罪和搶劫罪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靠前,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qū)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fā)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征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一般地說,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強烈的襲擊,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搶走公私財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財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搶奪罪的強力行為則沒有這種故意,而僅以奪取具公私財物為已而滿足。因而其行為的強力程度低于搶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搶奪時,由于用力過猛,致使被害人受傷,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也不能視為暴力而定搶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應以其采取的實際犯罪行為方式確定罪名。
根據上文可知,搶奪罪與搶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并且,兩罪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這兩罪有顯著區(qū)別,比如,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搶奪罪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如果你對認定兩罪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