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等特殊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當然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的幫助犯等。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受賄罪就是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著手判斷的。下面小編為您整理受賄罪構成要件的內(nèi)容。
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xiàn)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chǎn)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xiàn),也可以在將來實現(xiàn)。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zhì)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tài)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nèi)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diào)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diào)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lián)。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己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lián)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jù)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fā)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jù)本法第9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現(xiàn)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于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xiàn)金額來計算。
受賄罪是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一種犯罪,對于建立法治社會和法治***都是不利的。在實踐中,對于受賄行為,檢察院都要進行嚴厲的查處,法院都會依法作出應有的判決的。受賄罪的常見的行為表現(xiàn)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在網(wǎng)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都有為您提供,歡迎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