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后是否應當返還?

1、如果贈送的貴重物品,像金銀珠寶、房產、汽車這類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于戀愛期間自愿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chuàng)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由于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xiàn),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如彩禮。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guī)定,當條件未成立時,贈與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tài)。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所贈送的小額禮物,一般請求返還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在戀愛期間,一般來講如果只是小額禮物,那很難說以結婚為目的,大都是互表愛意而為之,如果對象沒有談成,主張要求返還,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戀愛期間戀人送的貴重財物可以要回去嗎?

法律對于男女戀愛期間贈送的貴重物品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除非是彩禮,法律有規(guī)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分手,這個彩禮需要全額退賠。

彩禮與一般意義贈與不同,彩禮是以雙方感情為基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送,是一種基于婚姻身份關系的財產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彩禮***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10條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一規(guī)定是基于傳統(tǒng)習俗和現(xiàn)代社會的人情倫理,而贈與是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行為,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體現(xiàn)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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