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法制社會上,我們想要在正規(guī)得到國家認可的單位工作,就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工作,最基本的一條就是需要年滿18周歲,如果沒有成年,公司也不敢招我們進公司,因為招納未成年進公司是違法的,但是也有些業(yè)余工作他是沒有其他硬件要求的,只要我們能干就可以上,這其中所說的一個是雇傭關系,一個是勞動關系,那么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qū)別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qū)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對于解決用工***,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兩者有一下區(qū)分: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xiàn)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于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xié)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其對雇傭關系的規(guī)定比較寬泛籠統(tǒng),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雇傭關系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勞動仲裁是提***訟的前置程序。而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后,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j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xiàn)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比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否則,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再如,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如工傷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而在雇傭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內容等是通過雙方的自由協(xié)商來確立的,貫徹的是私法中的“契約自由”精神,用人單位也非必須為勞動者**工傷、養(yǎng)老等勞動保護,除非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國家公權利對雇傭關系的干預相對較少。

(七)關系的穩(wěn)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的特征,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jiān)督,但并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并非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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