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一千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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