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聽說過抗辯權,和請求權是對應的,但是在抗辯權中又細分為好幾種,其中有一種就是不安抗辯權,大家不禁會問不安抗辯權是什么。大家對于不安抗辯權接觸的可能不是很多,可能有的人根本沒聽過。不安抗辯權一般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體現(xiàn)和行使的,具體的不安抗辯權是怎么一回事,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不安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根據(jù)《民法典》的第527條和第528條的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這樣的: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jīng)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jīng)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七)《民法典》第527條之規(guī)定。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第527條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fā)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jù)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