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周末加班費幾倍工資?
周末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2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基數(shù)如何確定?
靠前、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shù)額的,而該工資數(shù)額又與實際發(fā)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shù)。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guī)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fā)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yè)偶爾發(fā)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加班工資最多就是本人工資的三倍,但按照三倍工資計算加班費的,要求加班發(fā)生在法定工作日內。平時和休息日因為工作的需要被安排加班的話,大多數(shù)的用人單位隨后都會給職工安排調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