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議登記條件:

1、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未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不得自行啟動異議登記。建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已經(jīng)得到登記簿的公信力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其不會對登記簿上的權利歸屬狀況提出異議,即便真有不同認識,也完全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解決。

2、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不動產(chǎn)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也就是說,在提出異議登記之前,利害關系人事先是提出過更正登記的,在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者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不同意更正登記的條件下,更正登記申請人就可以提出異議登記。

3、申請異議登記需要經(jīng)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書面同意。這點看似有些奇怪,為何權利人會給申請人這樣一個書面說明,而允許他人對自己的權利提出異議呢其實也不難理解,申請異議登記是在權利人拒絕進行更正登記之后才得以進行的,所以權利人的權利此刻還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給予申請人這樣的聲明對其本身也沒有影響。

如果權利人不同意異議登記的話,那么申請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訟,然后在訴訟中再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

(二)、從異議登記的本質(zhì)出發(fā),異議登記之后,不應影響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另行處分其房屋權利;登記機構也不應拒絕其處分登記的請求,理由在于:

靠前,異議登記并不表征權利,異議登記之后,登記權利人并沒有被剝奪或者限制其權利,其仍然有權處分其財產(chǎn),受讓人也可以購買,其與相對人訂立的處分其不動產(chǎn)權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為有異議登記,所以受讓人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第二,異議登記不影響處分登記,并不妨礙異議登記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異議登記的本質(zhì)在于為真正權利人提供臨時性的救濟,避免在異議登記期間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權利。這一立法目的無需登記機構在異議登記之后拒絕處分登記,即可實現(xiàn)。

第三,禁止登記機構繼續(xù)**處分登記,可能損害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可能引發(fā)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第四,可能導致查封制度虛置、異議登記濫用并妨礙不動產(chǎn)的流轉(zhuǎn)。如果認為異議登記可以阻止不動產(chǎn)權利的處分登記,就意味著異議登記具有與人民法院查封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設定條件和審查程度上,異議登記遠遠較查封登記寬松。申請異議登記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登記機構也僅做純粹的形式審查。無論是訴前財產(chǎn)保全還是訴訟財產(chǎn)保全都有較為嚴格的條件和程序要求。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于完成異議登記之后,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提出再行申請?zhí)幏值怯浀模诋愖h登記之后,登記權利人如果處分其登記財產(chǎn),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構成無權處分。因此,登記機構有權拒絕**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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