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哪些?

最新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等。具體內容在正文中展開說明。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jīng)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xié)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過戶登記。

我國對于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進行了重新的修訂,對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讓進行了詳細且明確的規(guī)定,解決了之前對于此方面規(guī)章制度缺失的問題,實屬一項突破。但是該暫行條例僅適用于城鎮(zhèn)的土地,農村集體土地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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