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應當什么時間提出?

根據《民法典》(1日實施)規(guī)定:

靠前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靠前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靠前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結婚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1日實施)

靠前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靠前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靠前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靠前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靠前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撤銷的婚姻只有撤銷婚姻包括受脅迫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兩個原因。但對于想要撤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于當事人一定要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而且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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