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城市房屋拆遷情況,現就調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作如下規(guī)定:

一、將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為:

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拆遷補貼面積

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拆遷補貼面積原建筑面積×拆遷補償系數

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qū)縣***參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區(qū)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確定,并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后執(zhí)行。經市***批準,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huán)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

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范圍內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確定;城區(qū)和近郊區(qū)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qū)、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qū)、縣***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拆遷補償系數一般為0.7,本市近郊區(qū)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qū)、縣***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系數;按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qū)、縣***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系數0.1至0.2。

根據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遷補貼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貼面積:

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并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屬于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內通過**房屋租賃分戶、析產、交換、贈與等手續(xù)新增的戶;

不屬于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款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拆遷人以回遷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fā)建設或者作為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建、合建項目中分成的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遷人提供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補辦建設立項、規(guī)劃、用地等手續(xù)后,方可用于拆遷補償。

五、拆除住宅樓房,其廚房、衛(wèi)生間齊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有廚房而衛(wèi)生間公用或者有衛(wèi)生間而廚房公用的住宅樓房,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攤的公用衛(wèi)生間或者公用廚房的建筑面積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wèi)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的建筑面積加上其分攤的該套房屋合用的附屬建筑面積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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