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如果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話,也是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訟才行,否則的話當事人就有可能喪失勝訴權。我國在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方面有著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下面就跟的小編一起具體了解了解具體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吧。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靠前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是,這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靠前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靠前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有時還是難以把握。

應當說,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有關。學界通說一般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靠前,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第二,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第三,便利法院的審理工作。第四,保護債務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發(fā)生的、難以澄清的事件而被提出履行債務的要求。只有確保權利人和義務人合理明確的預期,訴訟時效制度對于權利人才不是一種無法預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損害,對于義務人才不是一種名義上享有但卻無法正確把握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制度本身必須表現(xiàn)出較高的確定性,以便指引當事人調整行為和安排生活。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世界各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起算。我國即采取此種方式。所謂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已經在主觀上明確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這是一種確定的主觀狀態(tài);而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雖然權利人在主觀上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但是從他所處的環(huán)境來看,他已經具備了從主觀上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條件,只是由于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這是一種推定的主觀狀態(tài)。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

所謂權利可以行使之時,是指行使權利時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至于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權利被侵害則在所不問。就這兩種方式而言,應當說各有利弊。按照主觀標準,有時雖然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是由于客觀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不能行使權利,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權利人雖然明知權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權人究竟是誰,顯然無從行使權利。若此時法院仍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

畢竟,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不在于侵占權利人的權利,也不在于縱容義務的不履行及規(guī)避民事責任的承擔。按照客觀標準,有時權利行使雖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權利人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開始起算顯然對權利人過于嚴苛。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權利行使的時間呢?應區(qū)別具體情形,從權利人的主、客觀兩個方面考慮,盡量作出對權利人有利的解釋。具體來說,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于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作出傷殘鑒定之日開始起算;需要后續(xù)治療的,后續(xù)治療部分以后續(xù)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對于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綜上可知,我國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因為這屬于特殊的侵權。但實踐中,對這個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卻有不同的意見,詳細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要是你在人身損害訴訟過程中遇到了什么法律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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